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二章 商事登记簿第十条有效商事登记簿记载的登记事项,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商事登记簿记载的应当备案事项,由商事登记机关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商事登记簿记载的备案事项,其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