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类型;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五)投资人及其认缴出资额;

(六)认缴出资总额。

前款第三项所称类型包括法人商事主体和非法人商事主体。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商事主体的类型分别规定商事主体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