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商事登记及其监管工作。

其他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监管工作。

市人民政府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相关行政部门对商事主体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管职责。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