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商事登记及其监管实行规范统一、便捷高效、宽进严管、公开透明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完善商事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信用约束,引导商事主体诚信自律。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