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实行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信息共享,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