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为设立、注销商事主体的资格及变更相关事项,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申请事项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并按照规定予以公示的行为。商事主体,是指依法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商事登记机关,是指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