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商事主体未如实公示年度报告的,由商事登记机关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自然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