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对单位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监督问责,并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