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取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登记。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