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对在商事主体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查处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