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二)超出行政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三)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