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一)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二)超出行政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三)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