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公示商事登记以及与商事主体相关的行政许可、监管以及其他信息。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