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规则,对商事主体公布的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商事主体经信息平台公示的年度报告不实的,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举报,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对未如实公示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商事登记机关经核实后按照规定将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