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商事登记机关负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一)未经商事登记机关设立登记,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二)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三)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