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商事登记机关负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未经商事登记机关设立登记,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

(二)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三)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