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四章 年度报告及经营异常名录第二十八条有效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三年,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消失的,商事主体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的申请,商事登记机关经核实后,应当将其移回商事登记簿。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期间,其名称依法受到保护,其他商事主体申请登记的名称不得与其名称相同。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