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三年,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消失的,商事主体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的申请,商事登记机关经核实后,应当将其移回商事登记簿。

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期间,其名称依法受到保护,其他商事主体申请登记的名称不得与其名称相同。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