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实行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商事登记机关对商事主体不按期公示年度报告或者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应当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