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由商事登记机关剔除商事主体的名称,且不得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商事主体名称被剔除的,其名称使用不受保护,经营异常名录中以商事主体注册号替代其名称。名称被剔除的,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商事主体名称被剔除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负有个人责任的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