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四章 年度报告及经营异常名录第二十九条有效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由商事登记机关剔除商事主体的名称,且不得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商事主体名称被剔除的,其名称使用不受保护,经营异常名录中以商事主体注册号替代其名称。名称被剔除的,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商事主体名称被剔除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负有个人责任的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