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商事主体不得擅自修改已公示的年度报告。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条件、时限、格式修改。年度报告修改前后的内容应当采取对照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