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四章 年度报告及经营异常名录第二十六条有效商事主体不得擅自修改已公示的年度报告。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条件、时限、格式修改。年度报告修改前后的内容应当采取对照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