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四章 年度报告及经营异常名录第二十五条有效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格式和时间,通过信息平台如实公示其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投资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负债、登记及备案事项变化情况等内容。商事主体对其提交公示的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商事登记机关无需对商事主体进行年度检验。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