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

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格式和时间,通过信息平台如实公示其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投资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负债、登记及备案事项变化情况等内容。

商事主体对其提交公示的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商事登记机关无需对商事主体进行年度检验。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