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第二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章程或者协议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二)根据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解散的;(三)因合并、分立解散的;(四)被依法予以解散的;(五)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六)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