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第二十三条有效商事主体变更登记和应当备案事项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备案。逾期变更登记和应当备案事项的,商事主体需向商事登记机关出具相应事项继续有效的证明。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