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行政许可项目不作为商事主体设立登记的前置条件。但经市人民政府公布与商事主体资格相关的涉及国家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设立特定商事主体的行政许可项目除外。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本市商事主体登记实施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目录。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