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第十五条有效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向经登记的商事主体出具商事主体登记证明或者颁发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