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商事主体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公示。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采取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