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第十六条有效商事登记推行网上申报、受理、登记、发照、存档。电子档案以及电子营业执照与相应的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