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第十三条有效申请设立商事主体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