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第十二条有效设立、注销商事主体的资格及变更相关事项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申请人申请商事主体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格式以及申请登记的办理流程和时限。商事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