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二章 商事登记簿第十一条有效商事登记簿是商事登记的法定载体。其他登记证明记载的内容,应当与商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商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商事登记簿记载的为准。未在商事登记簿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