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商事登记簿是商事登记的法定载体。其他登记证明记载的内容,应当与商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商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商事登记簿记载的为准。

未在商事登记簿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