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