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五章 技防系统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管理。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技防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