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技防工程设计规范由公安机关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纳入建筑工程设计规范。设计部门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当遵守技防工程建筑设计规范。

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并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技防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技防系统验收规则组织验收,并应当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参加;技防系统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