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管理。

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技防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