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安全应急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房屋出现突发性险情的,房屋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排险措施。房屋安全责任人以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