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

因突发事件或者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出现突发性险情时,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房屋安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