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十条有效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一)按照设计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以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二)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三)按照规定装饰装修房屋;(四)按照规定防治白蚁;(五)按照本条例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六)按照规定治理危险房屋;(七)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