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按照设计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以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

(二)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三)按照规定装饰装修房屋;

(四)按照规定防治白蚁;

(五)按照本条例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六)按照规定治理危险房屋;

(七)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