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九条有效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管理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房屋安全责任。房屋建有建筑幕墙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幕墙进行安全维护。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