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禁止实施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一)拆改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墙体;(二)开挖房屋底层地面和地下空间;(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