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奖励第二十条已废止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奖励、捐赠。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