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奖励第十九条已废止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十倍以上奖励;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十倍以上奖励;因见义勇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十倍以上奖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