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奖励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受表彰、奖励人员或者其亲属要求保密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除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