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第二十六条有效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安装用水计量设施;(二)节约用水,按时交纳水费;(三)不得擅自改变用水用途;(四)不得擅自改建、拆除供水设施;(五)不得以任何方式盗用公共饮用水;(六)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