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国家投资建设的村以上集中供水设施,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他集中供水设施和单村供水设施,由村集体或者用水合作组织管理;供水设施的入户部分和以户兴建的分散式供水设施,由用水户管理。

集体投资和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投资主体自主管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