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紧急情况下,供水单位可以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采取必要措施,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协调工作。抢修作业完成后,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