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第二十五条有效在紧急情况下,供水单位可以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采取必要措施,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协调工作。抢修作业完成后,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