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安装用水计量设施;

(二)节约用水,按时交纳水费;

(三)不得擅自改变用水用途;

(四)不得擅自改建、拆除供水设施;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盗用公共饮用水;

(六)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