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四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全省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中医药发展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