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全省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中医药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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