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将中医药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年增加投入,对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等重点项目进行扶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