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将中医药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年增加投入,对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等重点项目进行扶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