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设计、安装许可证。

外省市的设计施工单位在本市承接有线电视工程建设业务的,应当提供其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设计、安装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