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有线电视条例/第三章 播放管理第九条有效有线电视播出机构和单位有线电视站播放电视节目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节目制作和播放的管理。有线电视播出机构和单位有线电视站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实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制度。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